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by 陳孟鴻
2014-04-24 10:38:31, 回應(0), 人氣(504)
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94.11.21 校務會議修訂
95.11.27 校務會議修訂
98.02.09 校務會議修訂
99.08.23 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補充規定依職業學校學生成考查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1.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
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2.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
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3.獎懲紀錄。
4.出缺席紀錄。
5.具體建議。
三、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
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四、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
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
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
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初
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五)身心障礙學生依個別教育計畫,安排辦理適當學習課程,並訂定學習目標及評量標準。
五、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
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一)日常考查: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以在一學期內之日常考查各項分數平均之。並
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1.口頭問答。
2.演示練習。
3.技能測驗、實習。
4.閱讀報告。
5.作文。
6.隨堂測驗。
7.調查採集等報告。
8.實習報告。
9.其他。 第2 頁共 5 頁
(二)定期考查:
1.期中考試:得視其每週教學時(節)數之多寡,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每一科目期中考
試成績之計算,以在一學期內之期中考試分數平均之。
2.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結束前每一科目均需辦理。
3.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項成績,其所佔成績比例,日常考查佔百
分之四十,期中考試佔百分之三十,期末考試佔百分之三十。
六、專業實習科目成績考查,應考量實習技能、職業道德及相關知識等,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習技能:得包含工作方法、成品、實驗結果或日常、期中、期末技能測驗及實習報告。(佔
考查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二)職業道德:得包含工作勤惰、設備保養及服務態度、安全觀念。(佔考查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相關知識:得包含日常考查、期中及期末相關知識測驗。(佔考查成績百分之十)
(四)期中考試:(佔考查成績百分之八)
(五)期末考試:(佔考查成績百分之七)
(六)期末檢定:(佔考查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七、體育科目成績考查,包含運動技能及體適能、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體育常識三項。其中運
動技能及體適能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二十五,體育
常識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二十五。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動技能及體適能成績考查,以定期或不定期評量方式實施。
1.評量項目,由體育教學研究會訂定。
2.評量給分標準,由體育教學研究會訂定。
(二)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成績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再就學生出席體育課、早操、課間
操、課外運動、運動比賽及體育表演等之紀錄,以及學習態度、努力行為、紀律行為、服
務精神等之表現增減其分數,增減標準由體育教學研究會訂定。
(三)體育常識成績考查,可採筆試、口試、報告等方式評定並於每學期結束前評量一次。
(四)對於身心障礙而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依規定編組體育特別班或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
動,其運動技能成績之考查標準,由體育教學研究會訂定之。
八、國防通識、健康與護理科目成績考查,包含日常考查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
日常考查成績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期中考試成績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期末考試成績佔
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日常考查成績:得含學科成績(隨堂測驗、心得寫作、平時作業)及術科成績。
(二)期中考試成績:得含學科成績(併入學校第二次段考實施)及術科成績。
(三)期末考試成績:得含學科成績(併入學校期末考實施)及術科成績。
九、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得採補考一次,或其他方式處理,其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補考時間及規範由教務處訂定。
(二)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四條各項所訂最低及格分數計。
(三)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其他方式處理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四)特殊身分學生補考成績以其及格分數登記。
十、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
1.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班供學生修習,每學分應授課六至十八節,
由學校訂定之。 第3 頁共 5 頁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惟需辦理一次定期考查,其權重由
學校定之。
3.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期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不得少於六節課,至多十八節,由
學校定之。
4.學生重修費用之收費上限應依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自學輔導:
1.每學分重修學生未達十五人者,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學
分三至八節,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學生每學分收費三百元為上限。
(三)隨班修讀:
1.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同下一年級以後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
等因素考量辦理。
2.學生重修費用之收費上限應依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實習(實務)科目有實際操作者,可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或專班重修,如需實習材料支
用得酌收實習材料費,每學分收費以二百元為上限。
(五)網路重修:學校另得依據教材準備、網路頻寬訂定線上重修方式,上課節數及收費比照專
班重修,上課方式分為線上(網路)自學與實際面授,惟實際面授授課時數不得少於自學
輔導節數,並應安排一次定期考查。
(六)學校已開設專班重修或網路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
自學輔導。
(七)專班重修、網路重修及自學輔導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
事項相關規定支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不足,應調降教師鐘點費。
前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重修期間學生除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授課總節數三分之
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重修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學生重修前後之成績皆須紀錄成績單中,且重修成績登錄於重修當學期;暑期重修成績歸
入剛結束學期登錄。
十一、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
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
分計算。
十二、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
輔導及安置。
十三、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公、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
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其
餘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學校得依教育部 95 年 5 月 10 日台技(一)字第 0950060095C 號令發布「高級職業學校學
生預修技專校院專業及實習課程實施要點」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預修
期間得經學校核准免修相關課程,其修習之學分及成績得予採計。 第4 頁共 5 頁
十五、新生、轉學及轉科學生於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
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
免規定,由本校教務會議訂定之。轉學生有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
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六、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
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頒之相關規定辦理。校內課業輔導,
學分認定列抵免修,由學校定之。
十七、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
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辦法由教務處、
輔導室訂定之。
十八、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
學分數除之。
十九、延修生返校修業規定:
(一)須於原畢業學年度的下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前,教務處通知必需延修學生到校延修,延
修學生應主動提出延修申請。
(二)辦理註冊手續:繳交重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
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男生辦理兵役緩徵申請。
(三)依排定之課程上課,並遵守學生上課及出缺勤考查辦法。
(四)延修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其他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五)未能參加延修者得辦理休學,未辦理休學者,依學籍管理辦法之規定視同自動放棄學籍處
理,不再給予延修或補修機會,並由學校給予修業證明書。
二十、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次一學期
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二十一、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
之分數採計。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
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
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重讀生德行評量以重讀該學期之德行評量登錄。
二十二、學生之獎勵與懲處類別如下:
(一)獎勵:嘉獎、小功、大功、獎品、獎狀、獎章及其他獎勵。
(二)懲罰: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
二十三、學務處就考查事項訂定下列考查或實施要點,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報由校長核定
後實施。
(一)學生出缺席考查要點。
(二)學生請假規則。
(三)其他考查事項。
二十四、學生之獎懲、出缺席等各項考查結果,適時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記錄於
相關表冊內,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考查。有異常者,應由有關單位(人員)加強輔導。 第5 頁共 5 頁
二十五、重、補修生及延修學生德行評量之考查,在校期間學生之獎懲、出缺席等各項考查結果,
適時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記錄於相關表冊內,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考查。
有異常者,應由有關單位(人員)加強輔導。
二十六、學生於新生入學後至畢業前,於任何學期中獎懲記錄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即發佈留校察
看,若有獎勵或辦理改過銷過後功過相抵未滿三大過留校察看自動消失,期間如有第二次(含)
以上留校察看發生(消失)時,除告知該學生導師,由導師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外,
學務處另以書面通知。
二十七、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發生者,應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並報由校長核
定後實施。
二十八、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含)節課或獎懲記錄功過相抵後滿三
大過,由導師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其項目如下:
(一)學生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量學生之待人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等有關資料後,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
錄,並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二十九、學生德行評量於學期結束時,由導師綜合評量並送學務處。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
期德行評量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應包括前條各款。
三十、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
三十一、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夜間部以四年為原則,得
延長二年),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前項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另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三十二、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組應修學分者,得准提
前畢業;其成績優異標準,由學校定之。
三十三、本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修正時亦
同。
三十四、第二點、第十二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五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一點
及前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三十一點,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點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為限,並逐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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