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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獎勵助學實施辦法
by 陳孟鴻 2014-04-19 14:43:56, 回應(0), 人氣(492)
89 年 5 月一次修訂 
96 年 6 月二次修訂 
98 年 6 月三次修訂 
98 年 9 月四次修訂 
99 年 4 月五次修訂 
100 年 12 月六次修訂 
101 年 2 月七次修訂 


一、 宗旨:為積極獎掖、補助就讀本校日間部及進修學校品學兼優、家境清寒暨特殊身分學生,順利完
成學業,特訂本辦法。 
二、 獎勵助學對象:(一)品學兼優學生 (二)成績優良家境清寒學生 (三) 急難救助學生 (四)本校教職員
工子女 (五)資優入學學生 (六)參加本校技藝教育學程結業國中生申請入學本校學生 (七)參加他校
技藝教育學程結業國中生申請入學本校學生(八)參加各縣(市)教育局主辦各項技能競賽績優入學
學生。 
三、 獎勵助學金名稱暨標準:(如附表) 
四、 獎勵助學金實施辦法公告: 
(一) 本校教務處網頁 
(二) 本校教務處佈告欄 
(三) 本校學生手冊 
五、 獎勵助學金申請辦理: 
(一) 依承辦單位區分負責辦理獎勵助學金項目。 
(二) 學生於規定時間內,備齊相關文件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三) 獎勵助學金項次第一至六項,學生不需申請,由教務處選報。 
六、 獎勵助學金審查機制: 
(一) 成立「獎勵助學金審查小組」,成員由各處室主任擔任之,教務主任為小組會議召集人。 
(二) 承辦單位辦理各項獎勵助學審查,採書面審查方式會簽各小組成員意見,如有意見相左爭議案
件,得由教務主任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議決之。 
(三) 平均成績如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原則計算。 
(四) 97 學年度以後入學新生德行條件以日常生活「表現優異」為準。 
(五) 各項獎勵助學金審查完竣後,呈 校長核定頒發。 
 七、本修訂辦法附表中除第十項資優入學獎學金,98 學年度以前(含)入學新生仍沿用 98 年 9 月第四次修
訂之辦法外,其餘各項均以本次修訂實施。 
 八、本辦法經會請各處室主任審核後,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