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MS知識社群校園部落格登入
協和工商日間部學生重補修實施辦法
by 陳孟鴻 2014-04-19 14:41:59, 回應(0), 人氣(609)
94.08.25修訂 
96.05.04修訂 
99.05.17修訂 


一、依據:1.教育部 98.11.04 台叁字第 0980183534C 號令修正公布「職業學校學生成考查辦
法」訂定之。 
 2.依據教育局 99 年 4 月 28 日第 9916 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
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 
二、時間: 
 (ㄧ)每學期將上一學期以前 ( 含 ) 應重補修學生之學分,在學期中之週六、日或平常 
日晚間辦理重補修。 
 (二)應屆畢業生應重補修學生分在暑假中辦理重補修,如仍未能修畢畢業學分者,必須 
延畢,延到下一學期繼續重補修,直至修滿畢業學分。 
三、開課原則: 
 (ㄧ)由學校公布應重補修學生科目、學分數。 
 (二)開重補修課之學期科目學分先後順序之選擇,以最接近之學期先安排開課,依序往
前學期選排重補修課為原則 。 
 (三)每次開重補修課,最多以 20 個學分為限,超過之學分留待下次再繼續開課。 
 (四)開辦專班: 
 1.一班學科課程:以15人以上為原則。 
 2.實習課程:(1)10 人以上(含)授課 32 節;(2)9 人以下(含)授課 24 節。 
 (五)自學輔導(以必修科目為限):14 名(含)以內。 
四、收費標準:每一學分收費新台幣 300 元。實習材料費每一學分收費新台幣 200 元。 
五、教材內容: 
 (ㄧ)專班:以教科書內容為主,參酌學生能力、學生需求編訂教材。 
 (二)自學輔導:由教師依學生個別差異指定教材、作業,定期檢核進度與成效。 
六、重補修評量: 
 (ㄧ)評量原則:依學生能力,參照評量多元化之精神,給予評定其重修結果。 
 (二)成績考查:重補修成績及格者以 70 分為上限,未達及格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七、管理與輔導: 
 (ㄧ)學務處掌握學生上課動態及出席狀況。 
 (二)學務處依規定統計學生缺曠紀錄,並通知學生家長及註冊組。 
 (三)重補修期間,除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凡缺課達該科目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
成績考查,該科目重修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重讀原則: 
 (ㄧ)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修得學分總合,未達全學年總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者,必須重
讀。 
 (二)第二學期經補考後,即評定重讀與否,不再予以補修機會。 
九、本要點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